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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云南省农民工基本状况调查报告
 
2007-03-14 本文访问次数:17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组织动员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省总工会组织了全省农民工基本状况调查。这次调查历时5个多月,全省各级工会采取发放和填写统计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实地查看等形式,共调查用人单位29,426个,涉及职工1,989,235人,涉及农民工1,252,708人。调查从总体上掌握了农民工生产生活的基本情况,为工会做好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础。

一、基本状况

2003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是指在工业社会中受雇于他人,以劳动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农民工具有农村户籍,但不以农业收入为生,在第二、三产业务工就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已经具备工人的特征,属于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一)主要情况

云南是一个农业大省,有人口4,450万,其中农业人口3,568万,占全省总人口的80.2%。农村从业人员2,16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900余万人。近年来,我省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作为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战略来抓,加大了劳务输出的力度,目前共转移农村劳动力471万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大量农民工的加入,也使我省工人阶级的队伍逐步扩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我省省内就业的农民工,规模已经达到200万。

1、来源。调查显示,我省农民工省内主要来自昭通、曲靖、临沧、红河等州市,省外主要来自四川、湖南、贵州等省。

2、地区分布。从就业地区看,我省农民工主要集中在昆明市及各州市中心城市。昆明市农民工人数占全省农民工总人数的40%

1—被调查单位农民工分布情况

 

 

地区

被调查单位(个)

职工(人)

农民工(人)

农民工在职工中的比例(%

昆明市

2500

289018

162431

56.2%

昭通市

481

34790

17816

51.2%

曲靖市

4175

244191

122982

50.36%

玉溪市

2033

131975

60659

46%

保山市

2038

89088

36028

40.44%

楚雄州

4683

74880

44127

59%

红河州

2382

182051

63567

34.92%

文山州

1712

81682

55797

68.3%

思茅市

533

65027

32964

51%

西双版纳州

996

5786

1891

33%

大理州

1439

138500

96150

69.4%

德宏州

1130

61602

11280

18%

丽江市

1645

66736

15202

22%

怒江州

390

19793

13342

67.4%

迪庆州

115

9231

2866

31%

临沧市

1672

85535

23659

27.7%

3、行业分布。从行业上看,我省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建筑、矿山、制造、交通、餐饮、娱乐等行业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煤炭行业的农民工占其职工总数的85%,一线职工中农民工占到了95.7%

4、就业单位性质。我省农民工就业主要集中在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占农民工就业数的70.1%

2—我省农民工就业单位性质比例

 

被调查农民工

 

企业单位就业农民工

事业单位就业农民工

机关单位就业农民工

个体经济组织就业农民工

农民工数(人)

1252708

505355

365553

8439

373361

所占比例(%

 

40.3%

29.2%

0.7%

29.8%

5、性别结构。从性别上看,男性农民工居多,占农民工总数的3/4

3—我省农民工性别比例

 

被调查农民工

 

男性农民工

女性农民工

农民工数(人)

1252708

943289

309419

所占比例(%

 

75.3%

24.7%

6、年龄结构。调查表明,我省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6岁。16岁至30岁的占61%3140岁的占23%41岁以上的占16%

4—我省农民工的年龄结构

 

被调查农民工

 

1630

3140

41岁以上

农民工数(人)

1252708

764152

288123

200433

所占比例(%

 

61%

23%

16%

(二)基本特征

综合和分析调查结果表明:农民工往来于城市和农村之间,不断变化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流动性大。而作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阶层,其显现出来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双重性。这种双重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身份的双重性。农民工的职业身份主要是工人,户籍身份仍然是农民。大多数农民工通过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已经实现了从农业劳动者向非农业劳动者的转变。但农民工在完成职业身份的转换和职业性质变动同时,其社会身份没有得到制度层面的社会认可,仍然被认为是农民。

2、社会地位的双重性。农民工在农村处于核心地位,是农村中的优势群体;在城市中则处于边缘地位,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衡量人的社会地位一般是依据他占有的社会资源,主要的指标是经济收入、政治权利、职业声望、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与城市市民相比,农民工的经济收入相对偏低,政治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表达维护,从事的职业主要是“苦、脏、累”的工作,其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和数量相对较少。而与农村村民相比,不少农民工通过在城市打工,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学习了技术,学到了市场经营本领,积累了一定资金,在政治权益方面获得话语权的愿望明显增强。不少农民工回到农村创办了自己的企业或经济实体,为农村建设作出了贡献。

3、社会生活的双重性。农民工既在农村居住又在城市居住,既习惯传统乡村生活又熟悉现代城市生活,他们是传统乡村文明和现代都市文明的享用者和沟通者。不少农民进城以后,逐步改变了过去不讲公共卫生等陋习,同时又保持了农村人勤劳朴实的品质。广大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中,发扬互帮互助的团结友爱精神,善于摒弃旧的传统观念,求新、求强、求富的意识和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艰苦奋斗精神异常突出,追求文化知识和科技知识的愿望愈来愈强烈。

(三)地位和作用

从规模上讲,我省农民工已在职工队伍中占据了最大的比重,达到300万,为我省源源不断地提供了大量劳动力;从贡献上讲,广大农民工从事着大量重体力、高强度的劳动,特别在采矿、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已成为主力军。所以,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为国家创造了财富,为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外出务工,一头连着城市和发达地区,一头连着农村和落后地区,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是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农民工广泛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之间,已经广泛地融入了城市生活,推动着农村的进步,在我省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日益重要的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之,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的新鲜血液,是工人阶级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是城市建设的生力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建设者、推动者和贡献者。

二、存在问题

调查显示,农民工群体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劳动报酬无保障。一是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据劳动部门统计,2005年我省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共9,069.1万元,涉及农民工31,781人。二是同工不同酬。多数劳务派遣的农民工工资只是正式职工工资的1/3。三是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四是工资水平普遍偏低。不少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的恶意套用最低工资标准。调查显示,我省农民工的平均工资是662元。

5—我省农民工工资收入情况

 

工资收入情况

300元以下

301500

501800

800元以上

农民工数(人)

106480

516116

389592

240520

所占比例(%

8.5%

41.2%

31.1%

19.2%

(二)用工管理不规范。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凭证,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调查显示,我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32.8%。巨大的就业压力使农民工不敢要求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而政府有关部门面对庞大劳务市场也难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致使私招滥雇、逃避监管的用工行为大量存在。不少农民工通过“托关系”或到“黑职介”找工作,只有口头约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缺少过硬的法律依据,致使依法维权受到影响。有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甚至存在霸王条款和生死合同条款。

(三)生产生活条件差。一是工作环境恶劣。农民工大多从事的主要是苦、脏、累、险工种,有的企业经营者为减少成本,不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工伤事故高发,职业病危害严重。二是超时超强度劳动。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左右,而且经常加班加点,休息休假权利得不到保证。三是吃住条件差。不少搞建筑的农民工住的是窝棚,吃饭仅能填饱肚子。

(四)社会保障缺失。一是有的企业想方设法地逃避和规避社会保险。由于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各地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没有建立健全,部分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加之农民工流动性大,在劳动监管上很难确定企业的用工人数,部分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往往被逃避和规避,造成大量农民工不能依法享受社会基本保障。私营企业只有少数骨干人员参加了社会保险。二是农民工难以跨进社会保险的“门坎”。目前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扣除日常生活开支、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费用后,按现行政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存在一定困难。三是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

(五)子女教育问题突出。受城乡两种户籍制度的影响,城市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一般都要交纳高额的“借读费”,造成农民工子女的上学难、上学贵问题。因此,农民工子女只能在一些基础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差的民办学校或无证学校就学。

(六)思想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忙于生计,对国家方针政策的关注理解不够。对农民工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目前的情况是,政府部门未覆盖,社区管不了,企业和雇主不重视,本人没精力,导致出现了宣传的真空地带,有的农民工甚至滋生了无政府主义思想。二是心理焦虑,普遍缺乏安全感、稳定感。农民工担心就业难、担心被解雇、担心子女上不了学等,对将来缺乏良好预期,久而久之产生了心理焦虑感。三是面对歧视,存在隔阂甚至仇视心理。面对城市人以及就业、收入、社保等方面歧视,一些农民工对城市人产生了隔阂,认为自己只是城市的“过客”,造成心理上的极度焦虑,有的甚至走上报复城市的犯罪道路。四是精神空虚,滋生种种社会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交往范围狭小,生活圈子狭窄,只能通过看电视、录相、打麻将消磨时间,还有少数人到不健康的娱乐场所“消遣”来打发时间,有的以滥交朋友来填补精神空虚,甚至有个别人走上了偷盗、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道路。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二元经济”、“二元制度”造成了对农民工的社会分割和身份歧视。城乡分割的户籍堡垒将城乡居民分成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使其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市民”待遇。二是城乡劳动力资源过剩。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工能找到一份工作已经很不容易,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以忍气吞声来了事。三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加之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有限,很难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有法不依。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有意压低农民工的各种待遇来提高自己的利润。五是监管和执法不到位。由于政府劳动行政监察部门人力少、装备差等,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六是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低。农民进城务工,身份归属变得模糊,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组织依托,使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借助组织的力量去解决问题。七是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由于教育培训滞后等诸多原因,农民工的文化水平、技术技能等素质与其他职工相比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在就业竞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待遇。

三、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实践

我省各级工会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推进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大力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向农民工送温暖、建立农民工维权中心等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大力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2004年以来,我省各级工会加大了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工作力度。一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新闻媒体加大对工会宗旨、性质、作用以及农民工入会工作的宣传,让企业主和农民工明白组建工会和加入工会的意义,提高建会和入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切实转变工会入会方式和活动方式,减少工作程序,简化工作手续,实行流动会员卡管理。三是加强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和煤矿、建筑等重点行业的工会组建工作。昆明市是我省农民工最集中的城市,通过加强乡镇(街道)和社区工会工作,全市共发展农民工会员48,362人。其中嵩明县采取乡镇联合工会入会、村民小组建会等源头入会形式,新建农民工联合工会11个,村工会小组106个,发展农民工会员11,073人,占该县会员总数的50%。省总工会联合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在全省17个主要产煤县建立县级煤矿产业工会,新组建基层煤矿工会1,024个,发展农民工会员72,803人。建筑系统仅省建工集团就发展了农民工会员9,339人。经过三年来的努力,我省农民工会员规模已达151,264人。

(二)推进农民工的维权机制建设。省总工会充分认识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问题,不是工会一家所能完成的,必须通过源头参与的方式,推动党委、政府及其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全力参与。一是省总工会正积极促成省人大将《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计划,在《条例》内容的设定上,明确了农民工民主权益保障的相关内容。二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和政策保证。三是推动建立了由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等29家省直单位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我省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督促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四是省政府转发了由省总工会、省劳保厅和省建设厅三家起草的《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五是部分州市成立工会维权机构,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为困难农民工做了大量实事好事。昆明市总工会于今年430日成立了农民工维权中心,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农民工4,000多人次,接听农民工求助热线电话64次,为102名农民工推荐了就业岗位,为8名生活困难的农民工提供特殊救助款7,150元,为1,200名农民工进行了免费体检。中心与教育部门一道,当面解答、处理和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为大批农民工解决子女就学问题。中心还举办了护理、家政培训班,免费培训农民工400多人,并帮助73名农民工追讨了拖欠的工资和工伤补偿金。六是倡导和落实农民工的政治权益。省总工会积极呼吁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由昆明市总工会推荐的一名农民工当选了市政协委员。

(三)加强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工作。一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省政府提出的“培训100万农民工,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0万”的任务。二是充分利用文化宫、职工学校、帮扶中心等工会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工。三是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优秀农民工,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激励作用。今年4月,在全省第一届云岭优秀职工表彰大会上,省总工会表彰了两名优秀农民工,授予“云岭优秀职工”称号,颁发了云南省“五一劳动奖章”。

(四)推进农民工帮扶机制建设。一是各级工会的帮扶中心把农民工纳入帮扶范围,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困难救助等活动,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加大对农民工的送温暖力度,为农民工排忧解难。今年春节,省总工会共慰问农民工375人,送慰问金50万元。全省各级工会共慰问农民工12,000人,送慰问金240万元。三是开展“寒窗助学”活动,帮助农民工子女解决上学难问题。今年,省总工会帮助了7名考取大学的困难农民工子女就学,帮助资金2.05万元。

四、建议

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一项长期、系统、艰巨的工程。各级工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政所谋、职工所需、工会所能”的工作思路,长远规划,统筹协调,周密安排,突出重点,切实在推进这一伟大工程中发挥工会组织应有作用。

(一)在目标规划上,努力促成各级党委、政府把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没有党委、政府的有力领导、

总揽全局、全面统筹、协调各方,解决农民工问题只是一句空话。各级工会要从宏观参与的角度,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情况、汇报工作,努力使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努力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政策和体制环境。要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成立的农民工问题协调领导小组或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协助政府做好农民工的劳动管理及权益保障工作。

(二)在法律保障上,要进一步推动地方立法、加强执法。依法维护是工会维权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一个有效途径。工会要从源头着手,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将农民工纳入法律规范和法律调整范围。要促成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贯彻好《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规范和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就受《条例》的保护。要用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这个工会的维权抓手,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切实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在政策制度上,要努力推动有关方面形成一套有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政策制度设置上的不完善、不健全,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关键问题。各级工会要通过与政府的联席会议、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等载体,发挥参政议政职能,努力推动形成一套适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设置。一是推动政府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组织领导体制,继续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要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制定适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督促和指导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餐饮、加工等行业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在收入分配上,要把防止拖欠工资和解决收入过低的问题作为维权的重点。要推动建立预防拖欠工资的制度,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欠薪报告公示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准备金制度,在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无力支付工资或者经营者欠薪逃匿时,能保证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兑现超时劳动报酬和休息、节假日加班工资,推动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和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三是在社会保障问题上,要把推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维权的核心。在当前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要重点监督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推动并督促企业为农民工建立意外伤害保险,帮助发生工伤的农民工按照规定标准获得赔偿。推动建立有利于农民工参加的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与现行办法相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推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探索和开展适合农民工特点的职工医疗互助工作,帮助农民工解决看病难问题。四是在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上,要推动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理长效机制。加大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群众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督促企业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做好女性农民工特殊权益保护工作。帮扶中心要把困难农民工作为帮扶对象,各级工会要把困难农民工纳入送温暖工作的体系。

(四)在社会管理体制上,逐步消除影响农民工劳动经济权益实现的体制性障碍。逐步消除二元结构,保证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才能使他们的各项权益得到进一步实现。推动有关方面采取逐步推进、分步过渡的办法,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落实农民工的“市民”待遇。推动各级政府把农民工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子女就学等需求纳入公共服务的范围,公平提供管理和服务。推动各级人大、政协、企业职代会和工会委员会设立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逐步建立起反映他们意愿和利益诉求的渠道。

(五)在组织保障上,要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农民工是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参加和组织工会是他们的重要权利,也是实现其劳动经济权益的组织保障。各级工会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制造、建筑、采掘、餐饮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改进作风,重在服务,深入农民工的工作单位和住地,采用组织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农民工了解工会、认知工会,启发农民工依法自觉建会、主动入会的内在动力。农民工输出地工会和输入地工会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起城际间的双向维权机制,联手开展维权活动。

(六)在素质提高上,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没有自身素质的提高,农民工就无法充分地享受各项改革成果和社会权益。各级工会要协助政府认真落实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行业和企业职工整体培训计划。监督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保证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职工学校、帮扶中心等阵地,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要加强农民工的普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七)在舆论宣传上,要大力营造关心农民工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社会各方面对做好农民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必须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农民工、尊重农民工。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要对优秀农民工进行表彰奖励,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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