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障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和职工队伍的团结稳定,关系到工会职责、职能体现和工会作用的发挥,是中央以至社会都比较关心和关注的问题,是今年全总调查的一个重点,而且也是近几年来山西省工会一直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2003年我们就开展了相关的调查。2004的调查规模更大,覆盖了全省所有县市区和重点行业、重点产业,综合采用了抽样调查、摸底调查、问卷调查和典型调查等多种方法,受到了社会上的较大关注。2005年底的调查虽然范围较小,仅在太原市内进行,但重点弥补了以前调查面对面交流、深度访谈的不足,并进行了有重点的跟踪研究。包括今年的调查在内,几次调查的结果相互印证,使我们对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状况有了更为清晰、具体的认识,形成了关于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总体状况、工资权益保障、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休息权益保障、农民工未来归宿意愿和餐饮行业农民工权益维护状况等七方面的专题调查报告和若干个市的经验总结。这一系列的调查报告和经验总结,认真分析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方方面面的情况,可以看作是山西省这方面工作的一个比较系统的回顾、概括和总结。山西省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有自己的特点和重点,而且面临一些亟待破解的难点。山西省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尚须在机制建设方面进一步加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寻求新的更大突破。本篇是这一系列调查研究报告的总报告。
一、 山西省农民工的结构情况
山西省农民工的结构情况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九大特点。
(一)数量特点:占城镇企业职工队伍的三分之一左右。主要据2004年全省范围摸底调查的结果统计,并经2005年底和2006年调查的结果印证,目前在山西省城镇“经依法登记注册正规企业单位内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农民工”总数约为107.40万人,属于零散就业、流动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估计也接近这个数,两者相加大约为200多万人。另外,还有为数不低于百万的本省到省外就业的农民工。
(二)性别特点:男女性别比大致为4:1左右。其中,男性为87..91万人,占81.9%;女性为19.49万人,占18.1%。
(三)年龄特点:占90.23%的为15岁~45岁的青壮年。他们年富力强,是山西省农民工队伍的主体,是山西省农民城镇化实践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具体年龄结构情况为,15岁~25岁的占25.16%,25岁~35岁的占36.98%,35岁~45岁的占28.09%,45岁~60岁的占9.06%,60岁以上的占0.41%,其中年龄最大的66岁。另外,还有8人为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0.30%。
(四)文化特点:初中文化程度者所占比例最大,大约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60%强。具体为,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占20.85%;初中文化程度者,占60.80%;其余的为小学和不识字者,两者分别占15.46%和1.97%。
(五)来源特点,即户籍所在地特点:主要以本县、市、区农民就地转移进城务工为主。大约为65.20%。其余的依次为,外省(区、市)农民,通过跨省域流动来我省从事二、三产业者,占21.33%;本省农民跨县、市、区流动从事二、三产业者,占13.46%。
(六)地域分布特点:基本与经济发展的水平、GDP总量和城市规模的大小呈正相关关系。具体分布情况(略)。
(七)经济类型分布特点:私营、集体经济是山西省农民工分布的最主要经济类型,或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渠道,比例大约为71.77%。具体为,私营经济单位的占43.29 %,集体经济单位的占28.48 %,国有单位的占16.17%,混合制经济单位的占3.07%,外资单位的占0.41%,其他经济单位的占8.57%。
(八)行业分布特点:矿山采掘业(28.17%)和建筑建材业(25.49%)是山西省农民工最为集中的从业领域,其从业总人数合计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53.66%。其他的行业,根据所占比例依次分别为,餐饮服务业16.83%、打临工者15.27%、机械制造加工业1.15%,其他10.14%。另外还有2.94%的未回答者。
(九)工作稳定性特点:在所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居多,比例大约为56.57%。其余的依次分别为,在所在单位工作半年至一年者,占27.23%;在所在单位工作三个月至半年和三个月以下者合计占16.20%。在所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即工作相对比较稳定的这部分农民工,按其人数多少主要分布在私营和集体单位,数量分别为26.51万人和20.60万人,合计为47.11万人,约占这部分农民工总数的77.53%。这也进一步说明,私营和集体经济单位是山西省吸纳农民工较多,且就业相对比较稳定的主要渠道。
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关系不规范。全省约有近40%的农民工没有与务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占三分之一以上的属于不规范或侵害农民工劳动利益的合同,有的甚至签的是“生死合同”。
(二)工资水平低,收入与其付出不相符。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约有8.6%的人月平均工资在300元以下,约24.3%的人月平均工资在300元~500元之间,均低于当地在2004年调整前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约32.2%的人月平均工资在500元~1000元之间,约20.3%的人月平均工资在1000元~2000元之间,分别也只相当于当地城镇职工的中低或中等工资收入水平;只有约14.6%的人月平均工资在2000元以上,但也只相当于当地城镇职工的中上工资水平。
具体到行业来说,作为山西省农民工就业主渠道的矿山采掘业的农民工,虽然其工作环境最差,劳动风险和强度最大,但收入却并不高,月平均工资仅为981元,不足1000元。其中,月平均工资在500元及以下者占11.91%,月平均工资在500元~800元者占24.90%,月平均工资在800元及以上者占63.19%。尽管如此,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他们的月平均工资还算是比较高的。其他的,如机械制造加工业、餐饮服务业和打临工的农民工,月平均工资仅分别为667元、564元和597元。因此,据调查资料显示,有32.05%的农民工对家庭的补贴甚微,每年的打工收入仅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即使高的,合计也不过每年能够有1000元~2000元钱的节余,带或寄回老家补贴家庭,赡养老人。其中,能够带或寄回老家1000元左右的占42.64%,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的占18.33%。山西省农民工的整体收入状况由此可以得到更具体的反映
(三)收入较大幅度地低于城镇职工,而且增长缓慢。结合有关权威资料测算,目前,山西省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大约为546元,比2002年山西省15大行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782元的水平低236元,低30.2%,收入差距十分明显。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2003年我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为14040元,换算成月平均工资为1170元,与上述山西省农民工月平均工资546元相比,两者相差624元,相差1倍还多。另外,2003年全国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90元,也高出山西省130元,为山西省的123%。
(四)工资领取和兑现情况差。约27%的农民工不能依法按月足额领取工资。其中,情况最差的是建筑建材业,“每月领取一次工资”者只占32.65%。其余占54.67%的是“每三个月或半年领一次工资”;占10.21%的是“一年或一年以上”才能领到工资。究其原因,主要是近年来建筑市场混乱,层层转包、分包现象严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
(五)国家法定工时标准执行难。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工作时间符合国家法定8小时工时制标准的仅占约四分之一 。也就是说,目前在山西省农民工中,有占约四分之三的是被所在单位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超时超负荷工作。
如果再具体到不同行业的情况进行考察,矿山采掘业的情况相对较好一些,但可以享受到8小时工时制标准的也只占42.97%,不足一半。其他的如机械制造加工业,享受8小时工时制标准的占38.71%;打临工者占26.11%。最差的是建筑建材业和餐饮服务业,这两个行业农民工能享受到国家法定8小时工时制标准的仅分别占14.45%和12.92%。
(六)休息权利难以保障。据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在山西省农民工中,能享受法定的每周休息两天的仅占12.71%,能享受1天休息的占39.14%,没有休息日的占44.93%。具体到不同的行业,最差的是建筑建材业,有约61.64%的人没有休息日;其次是打临工的农民工,55.75%的人没有休息日;再次是机械制造加工业和餐饮服务业的农民工,没有休息日的分别占46.67%和40.18%。此外,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矿工中有约29..01%的人没有每周休息日。
(七)加班而没有报酬的情况严重。据调查资料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加班而没有报酬的占31.45%。其中,餐饮服务业的农民工加班而没有报酬的所占比例最大,占42.24%;其次是打临工的农民工,加班而没有报酬的占38.56%;再次是建筑建材业的农民工,加班而没有报酬的占30.92%;再其次是机械制造加工业的农民工,加班而没有报酬的占25.81%。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还有约22.22%的矿山采掘业的农民工也拿不到加班报酬。造成以上加班报酬权益被侵犯现象的原因,据调查分析,很大程度上是因绝大多数尚处于贫困或温饱状态边缘的农民工,最为关心的是能否获得工作机会。至于工作时间长短、是否有加班工资等,他们尚无暇顾及。这反过来,也就给那些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加班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业主提供了可乘之机。
(八)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生活条件差。据调查资料反映,近年来山西省煤矿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农民工死伤较为惨重,一方面是因矿山采掘作业生产环境比较恶劣,安全系数不高;更主要的一个方面,还是一些个体老板和不法矿主受巨额利润的驱动,漠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利,不进行安全投入,不配备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更不进行职业病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因此,在接受调查的矿山采掘业的农民工中,对他们劳动条件的评价“好”和“比较好”的比例,仅分别为8.42%和8.33%。另外,农民工的居住生活条件较差,约26.71%的人是住在工地工棚或亲朋家里。其中,建筑建材业的农民工住工棚的占绝大多数,其生活和生存的状况十分恶劣。
(九)参加社会保险的比率低,难度大.。仅据2004年在全省范围的调查结果统计,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相对较高,但也只不过30%多一点,占大多数的还是仍未享受到这一权利的保障。享受其他保险,如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比例相对更小。据2004年全省范围的调查,享有这两类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13.94%和10.45%;2005年太原市较小范围的调查,这两个比例分别为5.88%和2.71%,形势更不令人乐观。而从未参加任何保险的比例,2004年全省大范围调查的结果是39.78%,2005年太原市小范围调查的结果是55.66%。
如果再进一步利用2004年的资料,对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考察,餐饮服务业和机械制造加工业的情况相对最差,均有近60%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保险;打临工和建筑建材业的情况虽然相对较好,但未参加任何保险的比例仍分别占48.51%和47.21%;矿山采掘业虽然是最苦、最脏、最累、最险的工种,但也仍有约20.36%的农民工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尤其是餐饮服务业的农民工,年龄大都在18岁~22岁之间,吃的是“青春饭”,社会保障根本谈不上。特别是其中的女性农民工,极少有生育保险待遇,一旦结婚生子就得自动选择离开,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其特殊权利被侵犯的现象十分普遍。
(十)职业培训率低,权利落实难。据调查资料显示,约30%的农民工在从业前从未参加过任何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到不同的行业,矿山采掘业和餐饮服务业的情况相对较好一些,但从业前未参加过任何培训的仍接近20%;其次是机械制造加工业和建筑建材业,未参加过任何培训的分别占38%和43%;再次是打临工的,未参加过培训的接近50%。究其原因,主要是责任人和资金出处不明确,一些非技术工种上岗不要求考核,培训认证缺乏统一管理。另外,农民工拥有技术的情况也比较差,在对“你是否拥有一门技术或手艺”的回答者中,回答“没有”的占38.88%。这也反过来说明,按规定落实有关农民工培训的权利,尚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亟待加强的机制建设方面的若干问题
(一)加强法律机制的建设。据调查,目前,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一些难点热点问题,主要是法律机制不健全、政策和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特别是在一些范围和领域,农民工权益保障还基本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运动式维护、阶段式维护阶段,亟待上升到依法维护的层面。因此,加强法律机制建设已成为破解当前农民工维权难题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必须进一步抓紧。
(二)加强党团组织的建设。据2004年的全省范围调查,在2691名被调查者中,中共党员171人,占6.35%;共青团员565人,占21.00%;其他1709人,占63.51%。还有246人为未回答者,占9.14%。党团员的比例合计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7.35%。农民工中的党团员比例较小,党团组织的建设薄弱。这既不利于广大农民工通过组织的力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我们党通过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引导,巩固自己的阶级基础、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带领全体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加快破解的重要问题。加强党团组织的建设,应成为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目前山西省农民工所在单位工会的组建率约为45.89%,农民工入会率为60.44%。其中,集体单位的农民工入会率最高,占74.02%;其次是私营单位,入会率为63.54%;第三是国有单位,入会率为50.48%;第四是外资企业,入会率为44.65%;第五是混合制经济单位,入会率为38.77%。客观地讲,工会对农民工的覆盖率还不是很高,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造成这一差距的原因,主要是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认识不清楚,对参加工会组织的态度不积极,认为参加工会“没必要”、“无所谓”、“说不来”的仍分别占38.34%、16.57%和21.77%。工会依法“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无疑也是当前从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又一个重要方面。
(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设。当前,涉及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较多。在抽样调查关于“你认为单位职工与老板或雇主的关系怎么样”的回答者中,有约52.31%的农民工选择了不和谐。其中,对自身处境“不太满意”、“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分别占49.27%、12.50%和1.71%。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是衡量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重要指标,对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在矿山采掘、建筑建材等高危险高强度行业就业的农民工居多,且事故多发、频发,是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一个特点,也即重点。因此,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是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立的重中之重。2004年10月,山西省出台了伤亡事故赔偿新标准,煤矿事故死亡矿工的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增大了矿主的经济风险。同年11月又规定,要求境内所有煤矿生产企业必须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全省预计每年至少提取60亿元以上。以上措施的出台,对于维护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健康权益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就是在机制建设上取得的突破
(六)加快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给农民工以同等的择业竞争机会。这也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一个治本措施。目前城市的用工制度,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基本上是给城里人安排的岗位,城里人不干的工作才低报酬地交给农民工去做。许多岗位农民工即使能够胜任也没有竞争的机会。这种机会上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待遇上的差别。而待遇上的差别,实际上正是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的部分。如果农民工有了同等择业竞争的机会,很多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也就有可能比较顺利地解决了。
(七)加快农民工状况统计指标体系的建立。农民工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状况,是反映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状况的重要指标,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快建立农民工状况的统计指标体系,把农民工状况的调查统计纳入国家发展和改革统计的范围,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方面。
四、需要引起重视的若干倾向
(一)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现象具有普遍性。一是行业上的普遍性,即侵害农民工权益的情况在各个行业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二是用人单位的普遍性,即所有用人单位均存在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即使是一些政府机关、执法单位也不例外。三是受侵害权益内容的普遍性。即农民工作为新型劳动者所依法应享有的基本权益,几乎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侵害,有的甚至还相当严重。
(二)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程度具有严重性.这从以上“权益保障面临十大难题”的概括中就可看出。这里仅就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再作些补充。据全省范围2004年的调查资料显示,当前职业病危害及状况的新特点是,从国企向民企以及私营企业转移;从国企正式职工向临时工、农民工转移。尤其是尘肺病人,农民工的数量占很大比重。山西省晋中市10.6354万名职工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达6.5004万人,占61.1%。其中,直接接触粉尘的有4.5088万人,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69.4%。粉尘危害已成为当前职业病防治最突出的因素,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是农民工。另外,在水泥制造、化工建材、油漆涂料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慢性苯中毒、慢性铅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的趋势已开始显现,防治的形势十分严峻。
(三)社会对农民工权益受侵害呈麻木性。在社会上,对农民工权益受侵害熟视无睹、无动于衷的并不在少数。农民工有别于市民,城市优先于农村,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的潜意识中,短时间内很难改变。许多在政府部门打工的农民工,其工资有的也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相当多的农民工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态度消极,也是这种麻木性的重要体现。
五、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特殊性
山西不沿边,不靠海,经济社会欠发达。农民工的数量相对一些省份来说不算特别多,但绝对数依然不少。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仍然是一个大问题,而且有自己鲜明的地域特点,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是矿山采掘、建筑建材等重体力危险性行业的农民工居多,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较突出。
二是恶性事件多,对农民工人身权益侵害的问题较突出。如先前的(2003年6月)山西繁峙松井沟金矿、宁武(2005年7月)贾家堡煤矿,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事故后,销尸灭迹,隐瞒不报;清徐双龙暖气片厂(2002年),野蛮殴打农民工致残;榆次建华砖厂(2003年),非法殴打农民工致死。还有近期一些媒体报道的运城小砖瓦厂非法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对农民工实行非人待遇的恶劣作法等。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很可能会再发生类似于以上的全国性轰动事件。
三是文化素质低,如何提高素质的问题较迫切。
四是男性农民工多。这也许与山西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有很大关系。他们在婚姻问题、夫妻生活需求问题,以及业余文化生活娱乐问题等特殊权益方面的需求,需要引起我们重视。
六、关于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原因的简要分析
根据调查的情况,我们对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原因也作了一些分析思考。因与全国的有共性,这里只作一些简要的概括。
农民工权益易受侵害的主要的或者说根本的原因,还是体制性、制度性和法制性三方面深层次因素在起主导作用。体制性因素:城乡社会的二元结构;制度性因素:农民工身份实际上的低于城镇职工;法制性因素:法制的不健全、制度的不完善和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严、监管力度不够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不仅限制了农民工的发展,同时也限制了他们对一些基本劳动权益的享有,农民工权益受侵犯,被漠视,不受重视,也就很难完全避免。比如,对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干活给钱,劳动应当得到报酬,这本来是天经地义,有理有据有法可依的事情。但在农民工这里却遇到了很大的麻烦。还有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休息的权利等,都是这样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藐视。因此,十分有待于法制的进一步完善、执法的进一步严格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给农民工以平等的市民待遇。
七、山西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主要经验
山西省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上,虽然也与整个社会一样经历了一个认识不断深化,工作逐步到位的过程,但工作并未因此而停步,有很多具体的工作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以总结。根据掌握的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体会或三方面的经验,这就是:政治上尊重、组织上保障、权益上维护。
(一)政治上尊重。主要是在评先评模和表达意见、征求意见的机会上给予相同或平等的待遇。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工会、非公企业工会、新建工会干部的选举、选拔和选聘上给予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2004年,山西省首次明确将农民工列入评先评模的范围,首次向全总推荐农民工受表彰的人选。山西省推荐的第十三冶金建设公司浙江临海土建施工队队长鲍先锋,就成了全国第一个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的农民工,开了农民工全国受表彰的先河。除鲍先锋外,从2004年至今,我省已先后有19名农民工获得了“山西省劳动模范”或“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
(二)组织上保障。为了实现最大限度地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山西在近几年进一步加大了组建工会工作的力度,加大了体制机制的创新的力度。2005年山西省新发展会员达到了创纪录的117万名。其中占大多数的就是农民工。
针对农民工分散就业、流动就业、非正规就业和在中小企业、非公企业、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就业比较集中的特点,山西在实践中突出强调了“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和“加快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这两个重点。全省1405个乡镇(街道)现已全部建立起了工会。在一些临时性、季节性和突击性任务较强的用工单位,探索建立项目工会、季节性工会,试行工会联络员、专管员制度。
为增强基层活力,有利于工会组建,在经费上试行向基层倾斜,尽可能地给基层工会多留。如对成立联合基层工会的所属企业,所收经费除按规定应上解全国总工会的部分外,省总的部分不再上缴,全部留予县级工会或者基层工会。省总去年拿出100万元,帮助10个困难县工会开展工作。今年计划再拿出200万元,扶持200个示范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和基层工会。
总之,为了实现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山西不仅在体制、机制上,而且在人力资源、经费上都做到了尽可能的保证。在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上,山西近几年实践的深刻体会是,组织起来是权利实现的保障,是前提和基础,否则,一切将无从谈起,将可能成为空对空。
(三)权益上维护。山西在近几年的实践是,把源头参与、工资权益和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维护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
2004年6月,山西省总通过积极努力,争取使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首次明确将农民工纳入了适用和调整的范围。今年,又正在积极推动《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的加快制定和早日出台。
山西的一些市在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问题上,探索推行了建筑工程的工资预留金制度(朔州),被拖欠工资的登记制度(中阳)。《山西工人报》连续五年开展 “为打工者讨工钱”新闻报道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
山西省临汾市积极探索社会化维权的新思路,在所属各县区普遍建立起了“农民工维权中心”,整合社会力量,维护农民工权益,真正叫响了“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截止到七月底统计,全市农民工维权中心已接待并处理1000余人次的农民工上访,已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农民工10万人次。
山西是煤炭大省,劳动安全卫生权益方面的维护任务较突出。为加强煤矿、建筑建材等重体力、高风险行业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山西加强了对一些中小型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了群众性安全卫生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加大了对违章事故的查处。特别是对一些知情不报、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工会干部采取了通报批评、责令检查以至建议撤职的严肃措施。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坚决地为受害农民工做主,配合查处了在社会上造成比较大影响的严重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执笔:姜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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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04、2005两年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2004年的调查
2004年的调查,是在山西省全省范围内进行的,因此,涉及的范围较广,延续的时间较长,经历了方案设计、资料搜集、数据分析和撰写报告等四个阶段,采用了全面摸底、抽样问卷和综合反映情况等三种手段,并遵循和运用了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和方法,调查的渠道主要是通过工会系统各级机构来承担完成。
1、全面摸底调查。通过以县(市、区)和地级市的市直工会为单位,填写《山西省农民工状况调查表》,以取得可以基本反映全省农民工总体情况的数据资料。填写的范围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企业单位内已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他的,如临散就业者,虽有所涉及,但因数量、范围很难确定,未列入统计。《山西省农民工状况调查表》共发放130份,回收127份(晋城市直、临汾市直、运城市直缺填)。缺填的3个市直的农民工资料,根据已填的8个市的县(市、区)农民工人数与市直单位农民工人数的比例,进行统计推论取得。
2、抽样问卷调查。运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操作。在全省10个市(运城市未完成)、4个产业工会所辖范围,共抽取3050名农民工填写问卷,样本抽取比例为2.84‰;共回收有效问卷2691份,问卷回收率为88.23%。
3、综合反映调查。要求各市工会在开展调查研究,具体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写出有分析、有见地、有具体事实说明的综合性反映本市农民工权益保障状况的调查报告。
二、2005年的调查
2005年的调查吸收山西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科研人员参与,直接进入农民工群体中填写问卷和进行深度访谈。虽然因条件限制,只能在太原市小范围内进行,只回收有效问卷442份,对全省的代表性不足,但其客观性可能更强一些。总之,两次调查的结果相互印 证,可靠性大大提高。
三、两次调查的主要特点
1、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500份,收回有效问卷3133份,另还有数十名农民工接受了访谈。调查农民工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矿山采掘、建筑建材,占到了53.7%,符合山西省农民工的行业分布和就业特点。为了使两次调查的结果具有可比性,对两次调查的农民工界定采用了同一标准,即“在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正规企业单位内已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
2、在大量实地调查和资料查询的基础上,研究分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劳动保护问题、工资报酬问题和休息权保障问题等农民工权益最易受侵害的四个方面,四个方面均作了较深入的研究。
3、对农民工未来归属的意愿状况也进行了深入研究。农民工对未来归宿的意愿和倾向,可以折射和反映出他们的思想状况、生存状况,以及相关政策制度运行的效果,对于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科学维权、依法维权和主动维权,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开展这样一项研究十分有必要,而且有很强的前瞻性特点。
附表 被调查农民工行业分组及构成
|
项 目 |
2004年调查 |
2005年调查 |
合 计 |
|
人数(人) |
构成(%) |
人数(人) |
构成(%) |
人数(人) |
构成(%) |
|
矿山采掘 |
758 |
28.2 |
100 |
22.6 |
858 |
27.4 |
|
建筑建材 |
686 |
25.5 |
106 |
24.0 |
792 |
25.3 |
|
餐饮服务 |
453 |
16.8 |
132 |
29.9 |
585 |
18.7 |
|
机械制造加工 |
31 |
1.2 |
8 |
1.8 |
39 |
1.2 |
|
打临工 |
411 |
15.3 |
21 |
4.8 |
432 |
13.8 |
|
其 他 |
273 |
10.1 |
75 |
17.0 |
348 |
11.1 |
|
未填写 |
79 |
2.9 |
— |
— |
79 |
2.5 |
|
合 计 |
2691 |
100.0 |
442 |
100.0 |
3133 |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