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农民工权益,关注农民工民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就维护农民工权益作出重要批示。为了深入贯彻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的要求,我们组织了农民工问题的专题调研。调查情况表明,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省上下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注重开放和谐社会环境的培育,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农民工队伍总体稳定。
一、浙江省农民工基本情况
1、经济快速发展催生农民工积聚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农民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由于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量多面广,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二、三产业比重较大,以区域经济为特色的集群经济发展迅速的经济特点,决定了浙江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大量的劳动力。2005年全省三次产业结构从上年的7:53.6:39.4调整为6.5:53.6:40,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的比重从63%提高到71.3%。由此,大量的省内农村劳动力迅速转移到二、三产业上,省外农民工也大量涌入到我省就业。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农民工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03年6月,全省外来人口总量为898万,2005年4月达1101万,两年时间增长了22.6%。如宁波市2002年外来人员为88.5万,2003年为147万,2004年为232万,2005年为251万,年增长率在36%以上。目前,浙江农民工总数在1200万人左右(外来农民工800万人左右,本省农民工400万人左右),占到全省4700万常住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
我省农民工输入地主要集中在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台州、嘉兴、湖州八个市,其中杭州、宁波、温州、台州、嘉兴、金华等市均在百万以上。宁波、温州更是超过200万。在一些外来人口集中的地方,外来人口已远远超过本地人口。义乌市本地人口68万,外来人口超过百万;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常住人口1.8万,外来务工人员27万,成为一个典型的移民城市和移民社区。调查表明,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省、市、自治区都有农民工到我省务工,尤其以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重庆、湖南、湖北、贵州籍农民工居多。这些农民工年龄以18岁至35岁居多,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近80%,90%集中在制造业企业,务工年限2至4年的占80%以上。
2、科学发展理念彰显农民工利益权重
近年来,浙江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把维护农民工权益作为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上重要位置。
一是维护农民工的经济利益。2003年以来,全省各地以清理整治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抓手,出台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意见,查处了一批典型个案,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 2005年,全省为29.8万名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4.1亿元,有85个市县建立了建筑行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全省范围农民工的抽样调查表明,能按时足额兑现工资的占97.5%。
二是保障农民工的政治权益。以义乌市为例,2001年有10名农民工当选为镇人大代表,2002年有11名农民工当选为义乌市人大代表,2004年有农民工当选为市人民法院陪审员,逐步落实了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平湖、嘉善等地分别有数十名农民工当选为本市工代会的代表。
三是逐步扩大农民工公共服务。在提供义务教育方面,各地普遍实行“同城待遇”,通过扩大公立学校招生、扶持私立学校发展、帮助民工子弟学校建设。目前外省民工子女在浙江的入学率达到90%以上。在社会保障方面,各地积极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据抽样调查,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一种以上社会统筹保险的达55%。
四是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各地都投入了大量资金,在工业园区和开发区周边建起了一大批集农民工居住、教育培训、管理服务、文化娱乐于一体的“安心公寓”、“建设者之家”、务工人员居住中心等,较好地改善了一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条件。杭州、宁波地都建设了一批设施齐全的外来人员公寓,解决了农民工住房难、住房贵问题。
3、良好的人文环境激励社会多元融合
浙江文化历来有大气和谐的厚重积淀。调查表明,全省农民工集中的地区都较早地意识到劳动力的“外生”流入,势必在浙江大地“内化”共融,在加强融合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一是人格平等,和谐共处。各地非常重视对农民工的称谓问题,几乎听不到诸如“打工仔”、“打工妹”等传统的叫法,更多地是从农民工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上着眼,称外来务工人员为“建设者”,从身份上对农民工给予广泛的认可和接纳。为了使外来务工人员尽快融入本地社会,打破职业身份等界限,各地分别以诸如“新杭州市民”、“新宁波人”、“新温州人”、“新绍兴人”、“新嘉兴人”等称谓外来务工人员。这种称谓上的改变,显示出农民工从最初被排斥、被歧视到逐渐被认可、被融入当地社会的历史性演进。二是人尽其才,共生共荣。为了尽快提高农民创业就业的素质,省政府制定了千万农民培训计划,每年拨专款用于农民工培训。嘉善县近年来投入培训资金250多万元,对近2万名农民工进行了技能培训。大部分上一定规模的企业都有较强的培训意识。许多农民工通过培训学习,在务工的过程中掌握了技术和企业经营的本领,把自己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抽样调查表明,我省规模以上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有近70%由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人员担任。
二、影响农民工队伍稳定的主要问题
1、劳动报酬不合理。一是工资收入偏低。农民工的工资收入远远低于社会平均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2004年,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00-1000元之间,比城镇职工低50%,仅为全省平均工资的60%左右。据温州市调查,近三年内有48.9%的企业没有增加工资,有的企业10年来未涨工资。二是最低工资没有保障。大多数非公企业以每天工作时间10小时、每周工作6天计发基本工资,不发放超时工资。以农民工实际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为例,如果将其收入换算成在标准劳动时间内获得,其实际工资水平仅为492元,而2005年我省大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560元以上。三是克扣拖欠工资。目前我省工资支付总体情况大有改善,但以不发放加班工资的形式变相克扣工资的现象较为普遍。据省劳动保障研究所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36.6%的职工拿不到加班工资。目前,拖欠工资主要发生在农民工较为集中、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建筑以及建筑装饰和装修企业、非公有制小企业以及家庭作坊、个体经营户。部分地区的服装加工、玩具制造等行业,普遍存在每月只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年终才结算全部工资的现象。这类企业内存在的非正式工资支付规则,往往导致整体性欠薪行为。一些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试用期”无劳动报酬成“潜规则”,某些企业主以试用期为名无偿使用“试用工”。
2、劳动用工不规范。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据省总工会对温州、宁波、台州、绍兴地区的调查,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大约在15-30%左右。二是劳动合同不规范。有的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或缺少工资、工时、工种岗位、休假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有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企业逃避相关义务的内容,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三是劳动合同难履行。一些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出发点是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劳动合同签完以后“束之高搁”并不履行。
3、超时劳动难遏止。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时间长、休息时间少的现象严重存在。大多数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时间不足1天,相当一部分每月只休息1-2天,基本不享受年休假,五一 “黄金周”等假日基本与农民工无缘。宁波市调查,农民工月工作时间300小时以上的比较普遍,严重超出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台州市的一项调查问卷显示,农民工每天劳动时间超过8小时的占61.4%,超过10小时的占14%,超过12小时以上的占6.5%;21.7%的农民工没有休息天,13.7%的农民工每周休息半天,47.6%的农民工每周休息1天。
4、劳动保护不到位。农民工是最易遭受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人群,特别是在劳动强度大、工伤事故比例高、劳动保护条件差的建筑、机械五金、化工和制革等行业,问题更加突出。大多数农民工上岗前缺少正规的职业技能操作培训和实习,超时劳动过度疲劳,一些个体小企业,设备陈旧简陋,甚至无任何安全装置,管理混乱,导致诸如断指等机械伤害和建筑工地人身意外伤害频繁发生。宁波市调查中工伤事故农民工占80%以上。有的小企业、小作坊,生产原料、化学用品管理混乱,车间、职工宿舍、仓库“三合一”,农民工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和气体,职业病发病率很高。
5、社会保障覆盖面低。目前,全省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足20%,参加医疗和工伤保险的人数仅在10%左右。农民工整体参保率约在10%左右。由于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低,异地接转困难,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不高,退保频繁。据对部分非公企业的调查,90%以上的农民工不愿意参保,去年仅杭州地区退保的农民工就有近10万人。一些企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时,具体参保人不落实,只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人头总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帐户名不符实。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愿望强烈,但由于我省大部分地区实行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捆绑式参保,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被挡在医疗保险的门外,有病没保障、看不起病,是目前农民工最关心和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
6、职业培训难开展。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据统计,在我省务工的农民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7%,大专以上仅3.7%左右。由于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为员工培训投入资金,再加上农民工本身流动性大,企业认为培训是“为他人作嫁衣裳”,大量中小企业对农民工是“赶着鸭子上架”今天报到明天上岗干活。由于缺少有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使得农民工整体就业竞争力不高,难以从体力型向技能型和知识型转变。
7、社会公共服务不足。一是子女入学困难。在教育资源短缺、办学经费不足的情况下,农民工子女异地入学困难以及收取借读费的现象广泛存在。二是基本生活条件较差,社会救助缺失。农民工不能享受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待遇,多数非公小企业不提供职工宿舍,农民工只能租住民房,费用高、生活设施差,安全缺乏保障。据宁波市统计,外来人口中,居住出租房的占77.3%,居住单位宿舍的占14.7%,还有5%的外来人员住在建筑工地。义乌近百万农民工中,有50%的人租住民房。由于社会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城市、农村都没有把异地打工的农民工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使得他们无法享受当地政府公共财政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医疗、教育、住房、司法援助等服务。农民工离开家乡、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参与新的生产方式,本身防范失业、疾病、贫困等社会风险的能力就差,遇到天灾人祸时更是陷入无助的困境。
8、精神文化生活枯燥。农民工生活在相对封闭的社会空间里,精神文化生活十分贫乏。由于业余时间少、文化消费水平高,多数农民工只能以打扑克、逛街、看电视、翻杂志、聊天等打发闲暇时间。我省68%的农民工年龄在35岁以下,其中相当数量是18-25岁、离开学校直接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对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求处于一种饥渴和期待中,而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求,只有少量规模企业在内部有职工文化娱乐场所,很多农民工处于“工作时间机器人、工作之余木头人”的状况。
9、政治权利缺失。广大农民工主要着眼于维护自身经济利益上,对行使自身的民主政治权利还没有太高的要求。具有表现为一是组织化程度尚待提高。我省农民工入会比例与农民工队伍的迅速增长还有差距。特别是台商投资企业主对建立工会组织持消极态度,使台资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二是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原来在公有制企业中形成的职工民主参与机制受到冲击,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缺少体制和制度上的保障。大多数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民主参与的载体,农民工在基层企业缺乏利益诉求和愿望表达的渠道;三是各级人大、政协中鲜有农民工代表,农民工在社会上政治参与的声音与这一群体庞大的数量相比,极不协调,在各项政策和方针的制定过程中,几乎处于“集体失语”状态。
10、劳动关系欠和谐。近年来,全省因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不多,但全省劳动争议发案率持续上升的势头没有得到缓解。据统计,全省劳动争议发案率从2002年到2005年以年均36%的速度增长。2002年劳动争议受案数为10928件,2003年为12263件,2004年15192件,2005年为18624件。其中发生在农民工集中的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占80%以上。其中2005年集体劳动争议发案1056件,是2004年的427件的247%。2005年,全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劳动者单方胜诉数为9494件,占50.9%,用人单位胜诉的1221件,占6%,其余为双方部分胜诉。这些数据表明,大量劳动争议的产生是因为用人单位侵权行为引发,造成劳动关系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在用人单位方面。
三、影响农民工队伍稳定的原因分析
1、发展理念的制约。一些地方的价值取向、行政作为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不相协调。比如,农民工数量庞大并且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有关部门在GDP的核算中没有加入农民工的人口,在二次分配以及公共服务中,基本没有考虑农民工应得的份额。大量的农民工不被纳入劳动统计口径,因此造成社会平均工资、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覆盖率等统计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把农民工看做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是单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因素对待农民工,服务维权少,管理处罚多。现行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没有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点和真实需要,制度的操作性和约束性不强,一些制度更多的是从部门利益着眼,使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工伤、养老等方面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2、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制约。从调查中反映,我省上规模企业在基本完成资本原始积累以后,开始注重劳动关系和谐以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一些外向度较高的企业中,为了显示企业劳动条件的改善,把国际上一些社会责任认证机构的认证书悬挂在明显之处,这些企业对员工各方面的关爱程度已在明显提高。但大量中小个私企业发展尚处在低层次竞争的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许多企业把降低人工成本作为应对竞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改善劳动者条件没有引起企业重视,企业的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都有待培养和提高。
3、企业违法成本低。相对快速发展的企业数量和职工队伍,劳动执法力量呈严重不足状态,即使查到违法事件,处罚力度也有限,对企业触动不大。加上“熟人社会”的影响,一些违法案件既使被查到,只要用人单位有本事“摆平”,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恶劣的执法环境,使诚实守法的企业担负了高昂的守法成本,而大量违法企业却利用机会主义赚取了超额利润。
4、维权救济成本高。现有的法律救济成本太高,农民工难以承受。由于法律诉讼程序复杂、时间长、律师费用高,权衡利弊,农民工感到打不起官司、拖不起时间和精力,往往放弃司法维权。工会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社会组织,但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上力量不足,手段有限。尤其是在大量中小企业,基层工会成立时间短,组织体制和干部队伍难以适应农民工维权要求;乡镇和县级工会人手少,任务重,熟悉法律业务的干部更少,一些培训工作重形式,轻实效,使工会干部难以在维权工作中有所作为。从组织化程度看,还有一批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尚未吸纳到工会中来,多元的工会工作目标使得基层和县市工会不能把主要力量用在履行维权职能上,工会在解决侵权个案上的能力和效果与农民工的期望值相差较远。由于有组织的维权救济不够到位,一些自发的“维权”行为时有发生。
5、农民工总体素质不高。农民工从分散劳动的状况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其自身也将有一个较长的社会角色和身份的转变过程。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社会的影响,农民工在受教育程度、接受城市文明程度都处于较低的水平。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表明,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淡漠也使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可乘之机。
四、认真贯彻总书记批示,切实承担农民工维权职责
胡锦涛总书记今年年初对农民工的重要批示,突出强调了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职责,对工会提出了务必取得成效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农民工的深切关爱,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对工会组织做好这项工作的殷切期盼。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总书记批示的深刻内涵和深远意义、切实提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明确工作目标,找准工作定位,努力在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走在前列。
要以强烈的责任感担负起农民工维权职责。农民工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从目前来看,农民工还是弱势群体,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既是当前我国政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关系到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不仅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作为职工群众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组织更是义不容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批示,切实承担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努力推动解决农民工各项工作取得成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工会的重要任务和重大责任。浙江作为农民工输入大省要以农民工为主要工作对象,以维护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工作重点,以提高农民工素质,加速农民工融入工人阶级队伍为工作切入口,从思想观念、工作重点、工作方法等各个方面落实农民工维权工作。
努力推动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的落实。党和政府近年来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工会要坚持依法维权的原则,努力推动政策法规的落实。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全面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工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文件。要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加以贯彻,实现解决农民工问题从短期应对性向长期机制性转变。二是要深入贯彻劳动法和即将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把农民工维权工作全面纳入劳动法律范畴。坚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执行劳动法规上的平等对待,是将农民工尽快融入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环节。农民工难以得到劳动法律规范的保障,不仅损害农民工群体的权益,也将严重影响劳动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不同身份劳动者同工不同酬现象的长期存在,会直接损害所有职工的利益。必须坚持基本劳动标准、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坚决遏制劳动关系领域中严重侵权现象的发生。
着力完善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完善健全工会维权机制,是落实总书记对义乌工会维权经验和加强农民工维权工作重要批示的基础工作。完善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是提高工会在新形势下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履行社会职能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完善工会参与劳动者收入决定和增长机制。要把调整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劳动与资本的收益偏差,提高劳动工资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作为工会参与工资决定机制的重要政策主张,无论是解决农民工工资待遇偏低问题还是从保持中国经济又快又好持续发展的目标出发,都必须把提高农民工收入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要切实推进和完善工资协商谈判工作,形成有效的工资增长机制,尽快解决劳动者超时工作只能得到最低工资水平的问题;二是要完善工会帮扶救助机制,尽心为困难农民工送温暖。要改变工会原有帮扶工作对象仅限于城镇国有集体职工的状况,将农民工纳入工会帮扶救助体系。三是要尽力构建农民工维权法律救济机制。充分整合工会内外法律维权资源,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救济援助,是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工会凝聚力,扩大工会社会影响的重要因素。要加快培养一支宏大的工会法律干部队伍,联合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绝不能出现农民工有委屈投诉无门的现象。
提高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保持工人阶级队伍的团结统一。农民工实现从农民向工人阶级的转变,组织起来是必由之路。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是当前工会组织建设的重点工程。要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工会在农民工中间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工的组织意识,使农民工了解工会、支持工会,踊跃参与工会活动;要畅通农民工入会渠道,方便农民工入会手续,在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农民工可向上一级工会办理入会手续,为企业建工会创造条件;要坚持属地化建会原则,鼓励农民工参加所在基层工会活动。要高度警惕国内外敌对势力插手农民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企图,防止各类以“维权”为名分裂职工队伍的现象,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